行業(yè)新聞
清水滅火器維修怎么規(guī)定
根據GB50444-2008《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guī)范》中的規(guī)定,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清水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清水滅火器的滅火劑對滅火器筒體的腐蝕較為明顯,其水壓試驗周期、維修期限較短,出廠期滿3年應當進行首次維修,以后每隔1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清水滅火器報廢期限為6年。
維修規(guī)定總結
1.經過維修的滅火器符合該產品生產時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
2.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本標準所規(guī)定的維修條件,并經維修能力檢驗合格后方可開展維修業(yè)務。
3.滅火器維修單位一般應經滅火器生產企業(yè)授權,從事授權企業(yè)產品的維修業(yè)務。
4.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應由法定的消防產品檢驗機構實施。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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