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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guī)程GA9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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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的第4~7章、第9章為強制性的,其余內(nèi)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guī)程》和GA402—2002《1211滅火器報廢規(guī)定》。本標準以GA95—2007為主,整合了GA402—2002的部分內(nèi)容,與GA95—2007相比較,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修改了標準的范圍(見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增加、刪減和修改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7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對滅火器用戶的要求(見4.1);
——修改了對維修機構的授權要求以及責任(見4.2,2007年版的4.1、4.2和4.3);
——增加了維修機構應獲得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zhì)證書的要求(見4.3);
——增加了滅火器生產(chǎn)企業(yè)應向授權的維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對其維修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要求(見4.5);
——增加了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的再充裝應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的規(guī)定(見4.6);
——刪除了對維修能力檢驗的實施機構的要求(見2007年版4.4);
——修改了對維修場所的要求(見5.1.1、5.1.2和5.1.3,2007年版的5.1.1、5.1.3和5.1.4);
——合并和修改了對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的要求(見5.2,2007年版的5.2和5.3);
——修改了對維修人員的要求(見5.3,2007年版的5.4);
——修改了維修質(zhì)量管理的要求(見5.4,2007年版的5.5);
——刪除了維修條件檢查判定規(guī)則(見2007年版的5.6);
——修改了維修前的檢查記錄的要求(見6.1.1,2007年版的6.1.1);
——修改了維修程序(見6.1.2,2007年版的6.1.2);
——增加了維修前檢查的要求(見6.2);
——增加了拆卸滅火器后的檢查要求(見6.3.2和6.3.3);
——增加和修改了對滅火劑回收處理的要求(見6.4,2007年版6.2.2);
——修改了水壓試驗要求(見6.5,2007年版6.3);
——修改了可更換零部件的要求(見6.6,2007年版的5.5.8和6.5);
——修改了再充裝的要求(見6.7,2007年版的6.6);
——修改了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的要求(見6,8,2007年版的6.7);
——修改了滅火器的報廢和處置要求,并增加了向社會提供報廢回收服務的要求(見7.2、7.3、7.4、7.5和7.6,2007年版的7.2和7.3);
——修改了試驗方法(見第8章,2007年版第8章);
——修改了檢驗規(guī)則(見第9章,2007年版的第9章)。
本標準修訂時參考了ISO/TS11602.2:2010(E)《消防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第2部分:檢查和維修》。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器具配件分技術委員(SAC/TC113/SC5)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躍偉、王鵬翔、余威、趙婷、馮偉、嚴洪、宋醒醒、李申、曹順學、金義重、朱青、李寅、陸聆泉、唐曉亮、汪禮苗、楊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A95—1995、GA95—2007;
——GA4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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